近日,寧波地區某電機廠一批出口伊朗的罩極電機因未在外包裝上施加能效標識導致出口受阻。而自2009年7月1日起,伊朗就要求進口電機必須對照本國能效標準(ISIRI 7874)按A、B、C、D、E五級進行分類,且在產品上加貼能效標識,進口商憑出口企業的能效標識到伊朗海關進行備案,有備案的貨物才允許通關。
寧波地區是小功率交流電機的重要生產基地。自該規定出臺以來,輸伊朗電機208批次,近400萬臺,810萬美元。但檢驗檢疫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尚有一部分生產企業表示并未獲悉國外客戶或中間商對產品有上述要求。同時,盡管有部分企業在產品上加貼了能效標識,但不能同時提供有效的檢測報告,也對進口國標準不甚了解。
鑒于伊朗實施該規定對我電機出口影響巨大,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一是加強與進口商溝通,委托進口商到伊朗海關進行能效備案,產品在出口前加施能效標識卡,避免因無法清關帶來不必要損失;二是主動與客戶溝通,進一步了解國外具體規定;三是為確保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應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實驗室按照進口國標準進行檢測。(寧波檢驗檢疫局 曹未峰 楊杰)
曹未峰 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