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5月26日在無錫鈴木金城灣店購買了長安鈴木天語2廂汽車,因我要求車的出廠日期要在3個月以內,所以當日付款前我提出檢查汽車的出廠日期,該店銷售打開汽車發動機前蓋,將寫有出廠日期為2012年3月7日的銘牌指給我看,見后我付清余款。 5月28日待汽車上好牌照后開回家。6月1日發現汽車發動機前蓋內貼有的出廠日期銘牌已經不見了,后我找出該店在5月30日交給我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發現該車的真正出廠日期是2011年10月13日。而5月26日付款前給我看的日期銘牌是該店銷售鮑曉明從展廳內另一輛車上撕下來貼到我購買的這輛車上。 即該店把一輛2011年10月13日出廠的汽車,貼上一張2012年3月7日的假日期賣給我了。日期上差了約5個月時間。 我于6月3日去店里對質此事,但該店的說話是這件事是員工的個人行為,他們只能賠償我2萬公里的保養。眾所周知鈴木車保養極其便宜,我問過無錫鈴木4S總店負責保養維修的工人,每次正常保養只需花費約300元。因此我認為商家提出的2萬公里保養補償的條件不足以彌補我這次購車遭受欺騙的損失,我拒絕接受。因為車輛在長期存放不用的情況下,電瓶,塑料橡膠件,潤滑油,車內電路等極易老化,會使日后我的使用和維新費用增加。 我提出的索賠要求是:賠償我5個月的汽車折舊費4267.50元。(具體金額見下) 該車我總共付款112600元(凈價98800,購置稅8800,保險及上牌費用5000) 5個月折舊費為(按10年平均折舊法計算): (資產原值107800 - 預計殘值5380)/10年=10242元 10242/12*5=42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