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賈曉宏)記者從衛生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衛生部近日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
據悉,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后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