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費者呂女士到石嘴山市工商局惠農分局投訴,稱其于6月30日在轄區一經營戶木地板經銷處簽訂購買木地板的書面合同,并交定金1200元,約定7月8日提貨。7月8日,經營者按約通知呂女士說貨已到,呂女士趕到經銷商處仔細查看木地板情況后發現,當時選定的木地板與發來的實物色澤、花紋大不相符,要求經營者退還定金,遭到拒絕。呂女士遂投訴。
接到投訴后,工商執法人員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系,經過現場查看和對比,消費者呂女士所說情況屬實,經營者未能提供消費者當初選定的木地板。經工作人員耐心協調,經營者同意退還消費者1200元定金。